近7個月大的嬰兒去打乙肝疫苗,護士連續兩次沒扎成功后,發現一次性注射器上沒針尖。日前,家屬以孩子名義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衛生局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昨日上午,西安市蓮湖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發現沒針尖趕緊帶娃做檢查
2011年4月7日上午,當時6月27天大的寶寶智智(化名),被外公抱到蓮湖區大興新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注射乙肝疫苗。
護士李某在智智左臂連續扎了兩次都沒注射成功后,發現所用一次性注射器無針尖。隨后,她換了一個注射器,在智智右臂上注射成功。“沒見針尖,難道是針尖斷到孩子體內了?”智智的外公說,當時在社區衛生工作人員陪同下,他帶智智到交大二附院做了檢查,確認智智的雙臂外側均有注射痕跡。
據了解,針尖是否留在體內可通過核磁共振確認,但金屬在核磁共振檢查中會因磁力作用在體內游走,有劃傷器官的危險,此外,檢查過程中金屬還會產熱,損傷周圍組織和器官,擔心這會對年幼的智智帶來傷害,醫院當時建議最好不要做,而家人也不敢拿孩子的健康冒險。
“雖然沒查到針尖存留,但做醫生的我知道,針尖在體內可以游走。”智智的父親常先生說,針尖若因血流、運動和磁場等因素在體內游走,可能損害心、腦、肺、肝等重要器官及神經、血管等。
當事護士寫聲明承認疏忽
當天事發后,當事護士李某還寫了一個說明,稱當時打開注射器包裝,抽吸乙肝疫苗時未注意到注射器針頭有缺損等質量問題,注射過程中阻力較大、費力,兩次后發現無針尖,注射部位留下帶圈的印,隨后換針管在右臂注射成功。說明中,李某承認是工作失誤,請家長原諒,并備注當日下午李某再次解開衣服,看到智智的左臂處有紅色針尖樣印跡。
大興新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當天還開了一個證明,稱認可此事,如因此引起任何不良后果,該中心負責解決。
2011年4月11日,常先生還就此事向提供針管的山西新華美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反映。4月14日,該公司回函稱對“我公司在生產上的疏漏向家屬致歉。”并稱,經他們調查,該針管并不是斷裂的,是接反了。
家長稱有健康隱患訴至法院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在事情發生后,智智的表現并無異樣,但只要是孩子不舒服哭鬧,常先生一家人就會聯想到那次沒有針尖的注射。
常先生說,這不僅給智智的健康留下了隱患,也給家長造成了極大的危機感、心理壓力和精神傷害。
今年3月,常先生以智智的名義,以侵犯健康權為由,把大興新區衛生服務中心列為第一被告,將蓮湖區衛生局列為第二被告,起訴至西安蓮湖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第一被告給智智左臂注射疫苗后發現注射器無針尖的事實;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萬元;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受理后,在今年11月12日、11月26日,兩次開庭審理。
庭審焦點
注射器上之前是否有針尖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針對之前是否有針尖,且是否扎進去存在分歧。原告智智的代理人常先生認為,到目前為止,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在智智左臂使用的注射器此前是否有針尖,針尖是否在第一次注射時斷在了體內,因此,存在過錯方的大興新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該為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承擔精神賠償,而作為該中心主管部門的蓮湖區衛生局,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被告大興新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認為,他們通過注射器公司提供的回函已確認,該針管在注射前并沒有針尖,而且兩次沒扎進去也能印證沒針尖的說法,如果有,一次肯定就扎進去了。而且此事已過去了近兩年,智智的家人也沒有再帶他進行其他檢查,不符合常理。護士的確存在疏忽,但因針管本身沒針尖,因此并沒有對原告造成重大侵害,不存在賠償精神損失費一說,提請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第二被告西安市蓮湖區衛生局稱,此事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患者之間的糾紛,衛生局對此不應承擔責任。
昨日,庭審完畢后,法官宣布休庭,未當庭宣判。

